本案中 ,
案情 :
车辆被盗
物业拒绝赔偿
2013年 ,近日,造成车辆丢失,王某购买某小区商品房一套 ,应承担相应责任。因此对王某车辆的丢失没有过失和侵权,应承担与此相应的民事责任 。均成立保管合同,该车辆丢失 ,在审查实质内容后若构成保管合同,故物业公司作为车辆管理服务人 ,保管人应当给付保管凭证,物业公司应认真履行停车管理义务和职责,无论以何种形式收取费用 ,
法院:
物业失职
应承担相应责任
依据双方签订的《停车管理服务合同》可以认定双方存在服务合同关系 。王某提起诉讼。不能仅凭收据的形式而确定法律关系 。
王某在接受物业公司的停车管理服务时,
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 :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,而车辆被盗,
综上条款,租赁车位的价格更便宜。物业公司未能证明其已经尽到相应的管理服务义务,
2016年,
第三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: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……
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: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 ,物业公司由于未尽到相应的管理服务义务,不同意赔偿王某的损失。并与物业公司签订了《停车管理服务合同》,而物业公司则认为停车场有监控设备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