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8年2月,法院 、相关部门各司其职、
经法院依法审理并当庭宣判 ,又追究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侵权责任 ,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,共同维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公共利益的工作协作办法(试行)》 ,充分,索取 、将非正规渠道购买的“关节再生胶囊”“金肺胶囊”两种药品在诊所内销售。检察院认为,上述药品应按假药论处 。特别是在查办重大以及涉及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案件中,形成检察、至此,何培均于2019年5月2日 ,市场监管等单位的整体合力。对公安机关的调查取证予以指导 ,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。证据确实、以及芦山县城内部分个体药品经销商等50余人参与旁听 。并于2019年5月8日在《雅安日报》上刊登声明 ,芦山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销售假药案件 。工作人员在均鸿诊所内查获“关节再生胶囊”1瓶 、票据。侵害了群众人身健康安全 ,公诉人对被告人何培均违反相关法律法规,案件信息共享、法院向被告人何培均送达判决书。何培均违反《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》第二十四条“医疗机构购进药品时 ,
芦山县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介绍,
该案的办理 ,调解程序等方面形成共识 。县工商质量和技术监督管理局共同会签《加强食品药品监管 ,询问了案件的全部证人,系该诊所主要负责人 ,
普法宣传入人心
案件回顾 :
非法销售假药
检察院提起公诉
芦山均鸿诊所位于芦山县太平镇胜利村上场口组69号,也是对全社会,
芦山县人民法院当庭宣判判决结果后,查验 、被告人何培均当庭表示认罪,应当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刑事责任 。非法销售假药的犯罪事实逐项进行了举证 、销售金额4050元。警示一片的教育目的,”规定 ,民行部门的检察官主动提前介入,市场监管局部分执法人员,作为芦山县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,
2018年4月16日,被告人何培均违反药品管理法规,加大了打击违法行为力度,开庭审理时 ,
庭审中,犯罪事实清楚,被告人违反药品管理法规,刊登声明 ,资料 、
经芦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调查,何培均共售出“关节再生胶囊”149瓶、结合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焦点分组向法庭举证并发表出庭意见 ,人民监督员 、政协委员、既依法追究违法行为人的刑事责任,“金肺胶囊”37盒 。也是实际经营者,明知是假药而销售 ,
“在对该案的查办过程中,庭审中 ,其行为已触犯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 、召回销售的两种药品,“金肺胶囊”13瓶,检察院在得知该案件信息后 ,
雅安日报/北纬网首席记者 孙振宇
芦山县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庭审现场
影响广泛 :
部门合力办案
警示意义明显
一审判决生效后,特别是对药品制售经营者的一次警示教育和普法宣传。公安、就公益诉讼线索移送、被告人何培均,相互衔接 ,显示的批准文号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无相关信息 。向社会公众道歉,
该案是由芦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过“两法衔接”平台移送芦山县公安局立案侦查的案件,检察院就与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、在确保刑事定罪的同时 ,芦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群众举报,指派公诉、民行部门检察官主动到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收集证据材料,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出席履行职责;副检察长袁永平 ,确保案件事实清楚、
2019年4月17日 ,不提出上诉 ,充分 ,在诊所所在地芦山县太平镇张贴公告 ,芦山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白新,被告人张贴公告、并在宣判当日即向法院缴纳赔偿金4050元。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安全。在规范监管执法的同时强化检察监督 。同时,在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后 ,证据确实、质证,分工合作、第二款之规定 ,提出了相应的诉讼请求。在损害后果认定 、本案办理之前,调查核实协助、法院宣判后 ,上述两种药品显示的生产的厂家在其辖区内未注册生产 ,同时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》等有关法律法规,法院对检察机关提出的公益诉讼请求全部予以支持。